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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國祥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如附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標的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 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 4 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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