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1323,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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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郭依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榮豐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徐榮豐、彭姿瑄、陳艾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本院已依職權以手機門號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原告陳報之電話號碼持有人之用戶資料,原告應於閱卷後,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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