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3號
原 告 莊鳳月
被 告 張成發等三人
張陳秀琴(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秋貴(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建隆(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建志(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怡筠(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淑芬(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雨萱(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予慈(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秋輝(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秋坤(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陳張桂花(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桂枝(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愛玉(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愛珠(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愛玲(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愛嬌(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愛梅(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陳美雲(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聰明(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金燦(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財福(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榮宗(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秀珠(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秀玲(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張秀華(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巫全春(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巫志明(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巫志豐(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巫月桃(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巫金發(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巫金德(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巫玉蘭(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巫武弘(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陳巫筍(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陳煥瑞(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陳煥卿(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陳韶雄(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陳真美(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陳美玉(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陳寶鳳(即張陳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
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查原告請求應終止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等將系爭地上權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復經原告陳報並無約定租金,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
又系爭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二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627,426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一:
編號 坐落土地 地上權登記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登記權利人:張成發等三人 字號:公司寮字第115號 登記日期:空白 2 登記權利人:張陳瑛 字號:公司寮字第26號 登記日期:空白 附表二: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300元/㎡ 112年1月申報地價:536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張成發等三人 390.19 313,713 1,287,627 2 張陳瑛 390.19 313,713 1,287,627 合計 627,426 2,575,254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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