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1393,2024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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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張詔聖
張哲維

張馨予
張櫻微
張吳阿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
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
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被告張哲維、張馨予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遺產、被告張櫻微應將附表編號2至14所示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張詔聖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089,786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558,110元(含本金125,257元、利息429,855元、違約金2,99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558,11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6,0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330元,尚應補繳4,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苗栗縣通霄鎮)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被告張詔聖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通南段630地號土地 2,254.35 3,100元 1/1 1/4 1,747,121元 2 通南段632地號土地 1,368.18 3,100元 1/1 1,060,340元 3 通南段635-1地號土地 430 4,000元 1/3 143,333元 4 通南段637地號土地 1,665.72 2,300元 1/1 957,789元 5 通南段638地號土地 121.14 3,100元 1/4 23,471元 6 梅南西段398地號土地 3,128.32 3,100元 1/24 101,019元 7 梅南西段399地號土地 3,338.42 3,100元 1/24 107,803元 8 梅南西段428地號土地 499.12 5,100元 1/24 26,516元 9 梅南西段429地號土地 3,637.52 3,100元 1/24 117,462元 10 梅南西段437地號土地 1,254.62 3,100元 1/24 40,514元 11 梅南西段438地號土地 2,285.8 3,100元 1/24 73,812元 12 梅南西段443地號土地 1,300.75 2,000元 1/24 27,099元 13 梅南西段447地號土地 3,070.28 2,000元 1/24 63,964元 14 梅南西段449地號土地 5,072.46 3,100元 1/24 163,798元 15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7,200元 33333/100000 600元 16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10,400元 1/1 2,600元 17 通霄鎮農會存款1,730,178元(扣除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 432,545元 合 計 5,089,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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