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趙露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添達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郭添達、邱鴻寶、郭品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被告等無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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