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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趙露萍
被 告 郭添達
邱鴻寶
郭品株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3項請求被告等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82,95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82,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造橋鄉西赤崎段) 被告 占用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24-1地號土地 郭添達 600 560元 336,000元 2 邱鴻寶 490 274,400元 3 郭品株 486.7 272,552元 共計 882,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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