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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劉泰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木鈞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周定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查報被告周木鈞應繼分比例。
五、原告起訴狀正本證物欄列有證物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乙份,證物2、本票影本乙紙,惟起訴狀正本並未附有上開證據,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通霄鎮五里牌段隘口寮小段) 1 241地號土地 2 241-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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