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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3號
原 告 徐銘佳
被 告 李順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核定為9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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