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1795,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9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1,3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