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1812,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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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有昌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吳有昌之被繼承人吳德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被代位人吳有昌之被繼承人吳慶榮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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