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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江文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文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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