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1870,202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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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70號
原 告 康自豪

被 告 林國發
林國益
陳秀英

林士豪
林如芸


林孟郁
陳亞瓊

連麒昀
連祐昀
曾淑惠
陳威杰
連送來
林裕閔
林裕斌
林秋香
孫林月琴
林宛璇
陳怡蓁

陳竺筠
曾淑華

邱文寬
何朝國
謝秋芳

苗栗縣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683,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天聲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19地號土地 248.47 28,711元 1/54 132,108元 2 420地號土地 24.68 30,241元 1/54 13,821元 3 429地號土地 221.2 28,500元 1/18 350,233元 4 522地號土地 151.95 28,500元 1/2 2,165,288元 5 522-1地號土地 1.21 28,500元 1/6 5,748元 6 523地號土地 213.86 28,500元 1/6 1,015,835元 合 計 3,683,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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