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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葉麗鳳即微笑傳奇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蔡美蓮
吳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被告吳芳珍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88,600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本金1,529,997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1,388,6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新博愛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489地號土地 137 27,600元 1/4 945,300元 2 14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00號5樓)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443,300元 1/1 443,300元 合 計 1,38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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