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1908,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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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正宏之共同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徐正宏之被繼承人徐運財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徐運財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與原告起訴狀所列不相符。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三、苗栗縣○○鄉○○段00○號建築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代位人徐正宏及被告各人之應繼分比例。

五、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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