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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耐用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利勝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羅平松
羅學豊
邱克廉
張仰華
張妏瑄
張妏瑛
吳梅英
羅立明
羅郭彩娥
戴文峰
戴雯麗
戴雯敏
戴雯青
羅清海
羅朝宗
羅朝雄
羅天生
羅元圳
羅錫欽
羅名邑
羅永富
陳桂英(羅永義之繼承人)
羅凱強(羅永義之繼承人)
羅盈禎(羅永義之繼承人)
羅珮珊(羅永義之繼承人)
羅永森
張勝邦
張智鈞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美惠
被 告 羅桂葉
羅桂香
羅牡丹
羅語菲
羅雪照
羅小玲
羅朝琳
羅碧雲
羅碧琴
羅碧嬌
羅碧燕
戴邱永
戴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9,712,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3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苑裡鎮順天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 1 191地號土地 1437.21 7,000元 4896/45000 1,094,579元 2 196地號土地 981.08 7,000元 2701/10000 1,854,928元 3 196-3地號土地 1889.56 7,000元 2701/10000 3,572,591元 4 197地號土地 11.27 7,000元 2701/10000 21,308元 5 197-1地號土地 104.94 7,000元 2701/10000 198,410元 6 198地號土地 30.58 7,000元 1862/5625 70,859元 7 198-1地號土地 953.55 7,000元 1862/5625 2,209,524元 8 198-3號土地 6285.79 7,000元 1862/5625 14,565,153元 9 335地號土地 2462.46 7,000元 4896/45000 1,875,410元 10 336地號土地 8969.87 7,000元 4896/45000 6,831,453元 11 338地號土地 49 7,000元 4896/45000 37,318元 12 381地號土地 111.50 7,000元 3025/45000 52,467元 13 382地號土地 196.15 7,000元 23165/90000 353,408元 14 383地號土地 3255.01 7,000元 4896/45000 2,479,016元 15 384-1地號土地 8045.74 7,000元 23165/90000 14,496,189元 合 計 49,712,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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