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1959,202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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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王銘遠

張嘉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之贈與債權行為及同年9月25日之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被告張嘉容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580,700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797,661元,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797,661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990元,尚應補繳6,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請 求 標 的 (苗栗縣苗栗市福安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91 地號土地 105.66 30,000元 1/1 3,169,800 元 2 129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410,900元 1/1 410,900 元 合 計 3,580,7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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