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1960,202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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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0號
原 告 崔文君
訴訟代理人 余嘉勳律師
被 告 崔文平
崔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922,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通霄鎮北市窩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28地號土地 2,260 430元 1/5 194,360元 2 1021地號土地 16,617 430元 1,429,062元 3 1021-3地號土地 24,007 430元 2,064,602元 4 1022地號土地 451 2,600元 234,520元 合計 3,922,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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