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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智薰即何衡清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9,994元(計算式:259,242+110,323+60,429=429,99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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