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兆益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古兆益之被繼承人古榮中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代位人古兆益應繼分比例及被告各人之應繼分比例。
四、原告起訴狀附表所列被繼承人古榮中之遺產,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檢送之被繼承人古榮中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不符(如土地、投資數量、建物門牌號碼),請確認是否有誤載或漏載情形?如是,請具狀更正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苗栗縣南庄鄉) 1 庄東段690地號土地 2 田尾段307-3地號土地 3 田尾段868-10地號土地 4 田尾段870地號土地 5 庄西段490地號土地 6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路000號 7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路00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