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1996,202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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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李建賢
祭祀公業李鳳長嘗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琳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喜昌
被 告 苗栗縣銅鑼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昌年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元×原告陳報被占用面積合計62平方公尺=3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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