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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綺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5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
二、訴外人林志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訴外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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