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萬福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二、被告康萬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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