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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宣壹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王朝洲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分割其他遺產。
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是否有漏載,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二、提出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8建號建物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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