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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14號
原 告 朱永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以潔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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