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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依聲請人提出之斡旋金契約書所載,附表所示不動產承購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億6,000萬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2億6,00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苗栗縣通宵鎮北勢窩段) 1 1225-1地號土地 2 1226-2地號土地 3 1227-5地號土地 4 1227-1地號土地 5 1226地號土地 6 1229-2地號土地 7 1229-3地號土地 8 1229-4地號土地 9 1229-5地號土地 10 1229-6地號土地 11 1229-7地號土地 12 1229-8地號土地 13 1229-9地號土地 14 1229-10地號土地 15 1229-11地號土地 16 1229-12地號土地 17 1229-13地號土地 18 1229-14地號土地 19 1229-15地號土地 20 1229-16地號土地 21 1229-17地號土地 22 1229-18地號土地 23 1229-19地號土地 24 1229-20地號土地 25 1229-21地號土地 26 1229-22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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