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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2號
原 告 吳丁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田春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阿欽(民國65年8月11日歿)於起訴前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是否撤回對被告林阿欽之起訴?
二、被告吳俊賢於99年7月8日即已死亡,非吳建義(107年2月27日歿)之繼承人,是否撤回對被告吳俊賢之起訴?
三、起訴狀所載被告羅玉梅之姓名,與戶籍謄本所載「劉羅玉梅」不符,應具狀更正。
四、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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