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0號
原 告 林品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武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巫武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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