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2053,202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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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3號
原 告 温秋珠
被 告 温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原聲明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號4樓房屋內就天花板漏水實施修復行為,嗣因原告自行修繕完畢,乃更正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88,1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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