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6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德等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2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唐※※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