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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2號
原 告 陳宏勳
被 告 曾陳鳳嬌
陳安喜
陳宏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819,5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1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分 割 標 的 (苗栗縣公館鄉新岡段) 面 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 告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34 地號土地 49.97 3,300元 1/3 54,967 元 2 335 地號土地 339.14 3,300元 1/3 373,054 元 3 338 地號土地 6.03 3,300元 1/3 6,633 元 4 339 地號土地 8,408.90 3,300元 1/3 9,249,790 元 3 11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405,400元 1/3 135,133 元 合 計 9,819,57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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