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85號
原 告 朱亞鳳
廖炤達
張煥泉
林錦雄
林錦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冠証營造有限公司之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代表人陳尹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頭份市成功段) 1 345地號土地 2 346地號土地 3 347地號土地 4 348地號土地 5 349地號土地 6 378-18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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