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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10號
原 告 賴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生蘭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賴祐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是否追加其他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有追加被告,應依全體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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