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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1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明之遺產管理人鍾金松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原告請求之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3,148元(計算式:本金218,046元+利息15,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320元,尚欠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18,046元 112年7月2日 112年12月6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58/365)年 16% 218,046元×16%×(158/365)=15,102元 15,102元 合計 15,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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