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18號
原 告 李哲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妍汝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3,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
二、被告邱妍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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