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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20號
聲 請 人 戊○○
癸○○
壬○○
辛○○
相 對 人 乙○○
己○○
庚○○
丁○○
子○○
丙○○
丑○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調解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聲請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至3項請求如附表所示之相對人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股東權益結算金額。
上開聲明即股東權益結算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而聲明第1至3項請求之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757萬6,536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
二、相對人乙○○、己○○、庚○○、丁○○、子○○、丙○○、丑○、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調解聲明 聲請人 相對人 股東權益結算金額 第1項 戊○○ 乙○○ 己○○ 庚○○ 丁○○ 133萬4,832元 137萬8,627元 66萬3,840元 94萬2,515元 第2項 戊○○ 癸○○ 壬○○ 辛○○ 丙○○ 119萬2,721元 25萬6,894元 14萬6,796元 22萬0,195元 第3項 戊○○ 丑○ 144萬0,116元 合計 757萬6,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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