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2136,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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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6號
原 告 黃竹花
訴訟代理人 余嘉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德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張金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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