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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9號
原 告 阮盛旗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0 號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吳秉翰律師
被 告 阮彩琴
阮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80,7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分 割 標 的 (苗栗縣苑裡鎮苑港段) 面 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 告 應有部分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50地號土地 358 5,000元 3/5 1,074,000 元 2 78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11,300元 3/5 6,780 元 合 計 1,080,7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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