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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7號
原 告 劉娟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真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記載,惟起訴狀未檢附附表,應補正之。
二、被告林茂真、廖鼎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苗栗縣大湖鄉南湖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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