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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5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莊朝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78,116元,及自民國9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於112年12月14日起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109,342元,應徵第一審判費61,489元,扣除前繳13,672元,尚應補繳47,8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新臺幣,元)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278,116元 2 利息 1,278,116 91/11/29 112/12/13 (21+16/365) 15% 4,033,944.2元 3 違約金 1,278,116 91/11/29 92/5/28 (33/365+148/365) 1.5% 9,507.08元 4 違約金 1,278,116 92/5/29 112/12/13 (20+200/365) 3% 787,774.68元 合計 6,109,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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