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2197,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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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7號
原 告 富力寰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氏伴 LAI THI BUOL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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