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2203,2024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振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被告徐振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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