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補,2228,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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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2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杜勝記


法定代理人 杜瑞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錦浪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陳報原告依「後頂字第186-B號」耕地契約,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如係繳納實物,於原告起訴時該實物之價額為何;

如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四、被告董錦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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