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黃宗元
訴訟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被 告 方王月霞
方肇富
方惠蘭
方惠芬
方惠淑
許雪貞
許肇國
許眞珠
石幸玫
石玫芸
石姍玫
萬彩雲
萬金龍
陳柏安
連麒昀
連祐昀
陳亞瓊
曾淑惠
輔 助 人 曾忠偉
被 告 陳威杰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被 告 陳竺筠
陳怡蓁
法定代理人 林誌美
被 告 楊貴章
楊景安
楊弼富
楊延齡
楊貴源
楊素香
方張錦盆
方逸彥
方萱玉
方姿云
方旋宇
蔡燦權
蔡天癸
蔡燕芳
蔡松達
蔡松諭
蔡松哲
蔡芬芳
張義忠
方燦居
方秋雪
方秀月
方漢宇
方漢文
方曉萍
方曉惠
錢雅惠
錢政瑋
錢姿樺
方木淋
邱美美
方文宏
方信翔
方秀雲
林桂英
林萬生
林萬居
林燦銘
林桂香
方建順
鄭乃華
方彩雲
馮小涵
陳方玉枝
蕭瑞枝
監 護 人 方美玉
被 告 方美玉
方惟泰
方惟亮
方益勇
方儒山
王陳玉琴
方林絨
方秋星
方平
方秋文
方文德
李明華
李明憲
李明達
梁油妹
方銘富
方銘灶
方雅萍
方蓮珠
洪木德
張福來
方淳鏘
卓方麗梅
胡方麗玉
林方麗花
方麗鉗
方錫聰
李玉珍
方柏凱
方建然
方天民
方麗珠
邱方愛玉
方錦雯
方琦玉
方珮玲
方志菖
方泓傑
方成義
方金枝
方玲珠
方寶珠
方志明
方維謙
方麗貞
方麗榕
方希文
方熙敏
方杰承
方曉瑋
莊俊雄
莊義夫
呂良才
呂良珍
蕭俊茂
蕭文隆
蕭文忠
蕭家祺
蕭佳瑋
葉呂美玉
林呂寶玉
呂寶蓮
呂秀鳳
林翠玉
莊文安
李世昌
李文材
謝清雄
方明珍
方明芳
方明雄
方素香
賀延香
劉燕清
劉成章
劉純純
劉雅雯
劉雅鈴
劉有為
方憲彥
方英彥
方麗珠
方尹宏
方奇才
洪國城
洪靜宜
陳玉葉
洪彥章
方芷芬
方芷絮
方秀怜
方凱田
方岑宇(原名:方思樺)
方村雄
徐承忠
方再傳
張朝應
方介民
方啟民
陳烏心
鄧炳坤
邱仕立
方藝民
方明發
黃宗元
吳嘉紳
方金源
洪顏美華
洪玉慧
洪信民
洪青梅
洪淑娟
洪潔琳
李銘閎
陳國珍
陳國坤
陳國建
陳國山
陳國輝
陳惠珊
陳喬琪
陳惠敏
陳玟蓁
詹琬婷
詹詠翔
方奕甯
方嘉和
方仁宗
方建豐
方集賢
方弘志
方喜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萬4,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新博愛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17地號土地 77.26 27,500元 17/810 4萬4,591元 合 計 4萬4,5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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