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19號
原 告 宋源淼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被 告 宋武建
朱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本件因原告聲請撤回本件事件,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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