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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陳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明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之部分(上訴聲明第2、3項無上訴利益),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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