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訴,176,202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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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邱芸汝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徐瑀彤
(原名徐欣怡)
徐少華
徐琬喬
黃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本院所為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處關於「徐禹彤」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瑀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如附表所示處有將「徐瑀彤」記載為「徐禹彤」之錯誤,此為誤寫,且聲請人業已具狀聲請更正,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欄位 正本頁數 正本行號 備註 1 主文 1 15 主文第1項 2 主文 1 21 主文第2項 3 主文 1 22 主文第3項 4 理由 2 14 原告主張 5 理由 2 15 原告主張 6 理由 2 16 原告主張 7 理由 2 21 原告主張 8 理由 2 22 原告主張 9 理由 3 27 得心證理由㈢ 10 理由 4 1 得心證理由㈢ 11 理由 4 2 得心證理由㈢ 12 理由 4 5 得心證理由㈢ 13 理由 4 7 得心證理由㈢ 14 理由 4 8 得心證理由㈢ 15 理由 4 18 得心證理由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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