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訴,23,2024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號
原 告 張珠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被 告 張志達(即張志正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志豪(即張志正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志達、張志豪為被告張志正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志正於兩造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張志達、張志豪等共2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

茲因繼承人張志達、張志豪等2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