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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詹金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詹啓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56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聲明,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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