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訴,402,202408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吳瑠美
吳隆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春美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周煒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