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2,訴,420,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台宜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文
訴訟代理人 陳建邦
被 告 張志翔


陳敬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又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查得被告陳敬堯已於113年1月4日入法務部○○○○○○○○羈押中,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